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李彥佑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輝
- 被告
- 曾荷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 年度審金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 年度審金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