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9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莆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3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銘軒

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 月5日所為之109 年度撤緩字第393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原聲請內容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刑度部分原載「有期徒刑2 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刑度部分原載「有期徒刑2 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 月」,本院原裁定之雖有上開文字誤載,然觀諸裁定之整體內容,上開誤繕顯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意旨與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9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