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王金葉
- 被告
- 陳正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7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末以,原告王金葉109 年11月2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狀載「代理人楊金水」,然並未附任何委任書,該項指定訴訟代理人乃屬無效,併此指明。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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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8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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