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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為丕陳愷璘曾雨明

原告
陳秋玉
被告
黃銀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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