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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幸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1498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因此,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亦應可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誤載編號4 之罪名及漏列編號7 所示之罪刑,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自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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