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幸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1498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因此,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亦應可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誤載編號4 之罪名及漏列編號7 所示之罪刑,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自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