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耀輝因竊盜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5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