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政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政宏前次覓保無著,爰再次聲請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森林法案件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惟本件業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