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清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 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中關於「107 年度訴字第58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附表編號2 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中關於「107 年度上訴字第382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而該誤載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依前開說明,爰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