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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清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 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中關於「107 年度訴字第58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附表編號2 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中關於「107 年度上訴字第382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而該誤載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依前開說明,爰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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