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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7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施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偉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109 年度執字第9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偉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偉達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江偉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江偉達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情節、間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受刑人經詢未回覆意見,本院卷15、17頁),衡酌其特別預防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自由(恐嚇危害│
│            │妨害教育召集罪)  │安全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一日。  │000 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6.06.14(後2日)│106.01.29 (「一覽│
│            │                  │表」誤載為105.10. │
│            │                  │13 )             │
├──────┼─────────┼─────────┤
│偵查案號    │新竹地檢106 偵1232│桃園地檢106 偵2900│
│            │5 、12356         │5                 │
├───┬──┼─────────┼─────────┤
│最後事│法院│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
│實審  ├──┼─────────┼─────────┤
│      │案號│107竹簡53         │108 易429         │
│      │    │                  │                  │
│      ├──┼─────────┼─────────┤
│      │判決│107.02.27         │109.02.17         │
│      │日期│                  │                  │
├───┼──┼─────────┼─────────┤
│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決    ├──┼─────────┼─────────┤
│      │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判決│107.04.02         │109.03.18         │
│      │確定│                  │                  │
│      │日期│                  │                  │
├───┴──┼─────────┼─────────┤
│備註        │新竹地檢107 執3251│桃園地檢109 執9038│
│            │(107 執緝918 ,已│                  │
│            │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7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