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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2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辰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7月13日    │    108年9月7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新北地檢109 年度  │  桃園地檢108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144 號   │   毒偵字第5764號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108 年度桃原簡字  │
│      │案    號│109 年度原簡字第33號│      第308 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    109年5月18日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108 年度桃原簡字  │
│      │案    號│109 年度原簡字第33號│      第308 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9年6月16日    │    109年6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2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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