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
聲請人即
- 受刑人
- 朱恩涵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手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第21號),經扣押行動電話手機2支(三星SAMSUNG 及APPLE 蘋果手機各1 支)。聲請人上開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06月確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之手機2 支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扣押上開手機2 支(均含所搭配SIM 卡),業經本院於107 年07月31日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21號刑事判決諭知沒收在案,聲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01月21日該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05月27日該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其上訴確定,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可佐,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手機2 支,依前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