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謝順輝蔡政佑林莆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

聲請人即

受刑人
朱恩涵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手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第21號),經扣押行動電話手機2支(三星SAMSUNG 及APPLE 蘋果手機各1 支)。聲請人上開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06月確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之手機2 支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扣押上開手機2 支(均含所搭配SIM 卡),業經本院於107 年07月31日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21號刑事判決諭知沒收在案,聲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01月21日該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05月27日該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其上訴確定,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可佐,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手機2 支,依前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蔡 政 佑

法 官 林 莆 晉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