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029號;109 年度執字第160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黃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黃英傑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施用毒品之成癮性質)、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一日。 │000 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8.01.23 │109.04.23 │ ├──────┼─────────┼─────────┤ │偵查案號 │桃園地檢108 毒偵 │桃園地檢109 毒偵 │ │ │2977 │2700 │ ├───┬──┼─────────┼─────────┤ │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實審 ├──┼─────────┼─────────┤ │ │案號│108桃簡2689 │109桃簡1839 │ │ │ │ │ │ │ ├──┼─────────┼─────────┤ │ │判決│109.03.30 │109.07.10 │ │ │日期│ │ │ ├───┼──┼─────────┼─────────┤ │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決 ├──┼─────────┼─────────┤ │ │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判決│109.05.06 │109.08.19 │ │ │確定│ │ │ │ │日期│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9 執8870│桃園地檢109 執 │ │ │(已執畢) │16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