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蔡金銘
- 選任辯護人
-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金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蔡金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52 號判決,其於民國109 年8月12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09 年8 月25日具狀就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 、3 、4 、5 所示部分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