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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鄭吉雄陳布衣陳囿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被告
蔡金銘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金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蔡金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52 號判決,其於民國109 年8月12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09 年8 月25日具狀就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 、3 、4 、5 所示部分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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