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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家祥(主辦)陳昭仁陳炫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德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3197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李元懿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刑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元懿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主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3197號
     被 告    詹德村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德村於民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17 時 50 分許,在桃園
    市○○區○○路 0 段 000 號前,因故與李元懿(所涉傷害
    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口角,詎詹德村竟基於傷害
    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李元懿之頭部,致使李元懿受有左
    臉部挫傷併浮腫、腦震盪等傷害。
  二、案經李元懿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詹德村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打告
    訴人李元懿,只有拉扯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
    訴人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吳明軒所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聯
    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存檔可參,被告所
    辯洵無足採,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趙  燕  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  豔  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