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紹光
- 選任辯護人
- 蔡宜真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判決種類,對被告不利至有利之判決依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依此,倘就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者,因已無更有利於被告之判決種類,即無上訴利益可言,自不得提起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鄭紹光被訴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 月29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392 號為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在卷可憑,揆諸上揭說明,被告自無上訴利益,其上訴於法未合,爰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