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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虹翔葉作航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MASRUDIN(中文名:阿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具 保 人 蔡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MASRUD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蔡宗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108 年12月3日出境後迄未返台,且行方不明,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09 年10月14日下午2時20分到庭,且本院之傳票已合法送達予具保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庭,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