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啓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529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啓盟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3 樓,酒後與賴惠娟(起訴書誤繕為「黃惠娟」。事後已更名為賴亞亞)發生爭吵,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用力將賴惠娟推撞牆壁、床板,致使賴惠娟受有兩側性上臂多處挫傷瘀青、兩側性前臂多處挫傷瘀青、兩側性膝部多處挫傷瘀青、右側性小腿及左側性膝部擦傷及背部疼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賴亞亞(原名賴惠娟)告訴被告楊啓盟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