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美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雖有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原記載「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欄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