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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梁志偉蔣彥威王鐵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柏鈞
選任辯護人
劉元琦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具 保 人 賴辰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636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賴辰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柏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賴辰宗為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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