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45號
附民原告 林信甫
附民被告 趙尹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45號
附民原告 林信甫
附民被告 趙尹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