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尚全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17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桃簡字第29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尚全瑞被訴竊盜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部分,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尚全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前,以自備鑰匙插入該機車電門後發動之方式,竊取被害人陳秉魁所管領之ASS-41 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9 年4 月16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前,竊取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得逞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09 年12月29日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9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10 年1 月27日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觀諸本案被告被訴之竊盜犯行與前揭經判決確定之竊盜犯行間,犯罪時點、地點及竊取之車輛均屬相同,足認被告前案被訴「於109 年4 月16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前,以自備鑰匙插入該機車電門後發動之方式,竊取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得手」並經判決確定之犯行,與本案被告被訴竊取陳秉魁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部分,屬於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甚明。則本案此部分與前案既係同一案件,且前案先經判決確定,依首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