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維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第351 條第1 項各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謝維嘉(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長官提出之書狀,雖標題記載為「申請抗告狀」,然其內容係認判決刑度過重,請求減刑,應是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從輕量刑之意,是應適用上開上訴期間之規定,判斷其救濟之主張是否合於法律上程式(且上訴期間20日較抗告期間5 日長,認定為上訴對其亦較為有利),先予敘明。

三、上訴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9日判決處刑在案,本院並依法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長官對當時另案羈押於該所之上訴人送達,於110 年4 月8 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而上訴人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自上開判決送達之日翌日即110 年4 月9 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其末日應為110 年4 月28日。惟上訴人遲至110 年4 月30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所揭日期可稽,則上訴人所提上訴顯已逾法定期間,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