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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成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調偵字第18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桃原智簡字第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簡成興明知「超人氣動物園」影片,係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明知使用BT(BitTorrent)下載軟體觀看影音檔案,影音檔案下載至電腦硬碟之同時亦會同時上傳至網路。詎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之3 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自IP位址:118.161.77.55 連接網際網路,進入「BT之家-BT 電影天堂」網站後,利用BT下載軟體先自網路上下載、重製未經同意或授權之本件影片檔案儲存於其電腦硬碟,同時亦藉由該BT下載軟體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成立調解,並嗣後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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