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柏鈞
- 選任辯護人
- 劉元琦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具 保 人 賴辰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636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賴辰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柏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賴辰宗為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