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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龍輝吳軍良郭于嘉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國倫
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

徐翊昕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國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國倫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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