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毒偵字第303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殘留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管2支、殘渣袋7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032號起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判決確定。扣案之殘渣管2 支、殘渣袋7 個,經鑑驗後,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規定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殘渣管2 支、殘渣袋7 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UL/2019/00000000)在卷可稽,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2 款所管制之第1 級及第2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