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世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執聲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呂世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判決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0年8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18900號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8月8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分別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數 量 重 量 鑑 定 報 告 一 粉塊 1包 淨重1.73公克,驗餘淨重1.70公克,純度71.68%,純質淨重1.2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8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18900號鑑定書 二 粉末 1包 淨重0.11公克,驗餘淨重0.1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8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18900號鑑定書 三 白色透明晶體 1包 總毛重0.9913公克,淨重0.7537公克,驗餘總淨重0.7424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8月8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