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30號
- 原告
- 穆弘頤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温展奎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6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30號
告 温展奎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6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