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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美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8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智祥

具 保 人 宋化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化宏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智祥因賭博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宋化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07 、209 頁)。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而具保人亦經由本院合法通知,督促被告於庭期到庭,被告仍未到庭等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 年3 月11日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拘票及報告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共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劉美香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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