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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70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 年度審易字第70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明均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9 月14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同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業已於110 年10月29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上訴人收受在案,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0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