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闕鵬峻
具 保 人 闕壯宇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闕壯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闕鵬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闕壯宇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嗣本院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應於111年8月8日到庭,該開庭通知寄存送達於前開住、居所之所在警察機關,且同時通知具保人亦應於111年8月8日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具保人皆未到庭,復按其住、居所拘提被告到庭亦未果。再被告、具保人現均無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8月8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