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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萬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68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福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萬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居無定所,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而無法以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小之方式替代,爰裁定自110 年8 月18日起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涉本案之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等犯行,且有證人鄧淑文、魏威辰之證述可佐,另有扣案物品、贓物領據、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自陳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先前亦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及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原羈押原因俱仍存在。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兼衡被告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後,認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後續之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10 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9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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