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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立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毒偵字第7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立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立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觸法,經觀察、勒戒後,3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可見被告對毒品之依賴甚深,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本人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未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740號
    被      告  黃立偉  男  44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籍設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立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
    經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二、詎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8 月12日晚間8
    時30分為警採尿時點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
    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
    管人口,為警通知到場並徵得其同意後,於上開採尿時點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立偉經傳喚並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於警詢
    時坦承:我驗尿前確實有施用安非他命乙情不諱,且被告為
    警經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証同意書、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
    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號)各1 紙附卷可證,是被
    告罪嫌堪以認定。又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在卷為憑
    ,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
    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邱 文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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