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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佳宏方楷烽陳昭仁

上訴人
即被告
蕭韋翔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857號、110年度偵字第6869號、110年度偵字第8417號、110 年度偵字第8418號、110年度偵字第9001號、110年度偵字第9002號、110年度偵字第9003號、110年度偵字第1324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4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4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蕭韋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蕭韋翔於民國111年5月6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