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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1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1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祐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祐霈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祐霈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如附表所示犯罪均為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犯罪類型相同,及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均為類似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狀況,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1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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