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祐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祐霈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祐霈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如附表所示犯罪均為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犯罪類型相同,及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均為類似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狀況,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