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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淑玲何宇宸何啓榮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自立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鄧自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鄧自立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8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而被告雖於112年10月18日提出上訴(見本院卷第631頁),並於112年11月1日提出理由狀(見本院卷第633頁),惟均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