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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36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鄭吉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項有冰
選任辯護人
郭昌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188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項有冰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IKEA餐廳內,因用餐問題而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開餐廳內,對魏慎為辱罵「幹你娘」、「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魏慎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3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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