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6號
附民原告 戴欽龍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廖健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112年度易字第5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6號
附民原告 戴欽龍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廖健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112年度易字第5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