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春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就楊春評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春評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非法處理廢棄物罪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楊春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被告楊春評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