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煜佳
- 選任辯護人
- 洪崇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煜佳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煜佳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其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有被告所提之聲明抗告狀(應為「刑事聲明上訴狀」之誤載)在卷足憑,惟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