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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潘政宏林育駿蔡旻穎

具 保 人

即被告
沈曜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曜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曜笎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沈曜笎繳納後獲釋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傳票、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足憑,復無被告斯時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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