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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明道林姿秀鄧瑋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柏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柏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柏輝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且前開判決於112年2月1日送達被告之居所即新北市○○區○○街00號5樓,因未能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判決書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居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2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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