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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高上茹高上茹

111年度審簡字第82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2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衍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318號、第15854號、第17523號),暨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衍平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經查,被告李衍平於110年10月間入住於愛德養護所,意識狀況清楚,認知與語言能力應可以溝通,此有臺北市立關渡醫院110年10月28日及同年11月25日病情查詢回覆單(見本院109年度審易字1510號卷第161頁、第169頁),並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開庭確認其陳述與理解情形正常,堪認被告目前已可出庭應訊,是其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繼續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27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2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2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衍平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巷0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318號、第15854號、第17523號),暨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衍平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經查,被告李衍平於110年10月間入住於愛德養護所,意識狀況清楚,認知與語言能力應可以溝通,此有臺北市立關渡醫院110年10月28日及同年11月25日病情查詢回覆單(見本院109年度審易字1510號卷第161頁、第169頁),並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開庭確認其陳述與理解情形正常,堪認被告目前已可出庭應訊,是其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繼續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