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項有冰
- 選任辯護人
- 郭昌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188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項有冰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IKEA餐廳內,因用餐問題而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開餐廳內,對魏慎為辱罵「幹你娘」、「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魏慎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