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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643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姿秀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龍

居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0 樓之000 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 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2 月27日上午9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名仕旅社內,同時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54公克。爰此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 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就其於上揭時、地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節坦認不諱,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 年3 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500號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為憑,堪信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認其確有於上揭時、地,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犯行無訛。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603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送觀察、勒戒後,於107 年11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本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時間,距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3 年,堪予認定。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係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給予施用毒品者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自得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規定及立法目的,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選擇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妥為斟酌、裁量,始予決定,如裁量結果認為適於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者,自應於緩起訴處分中說明其判斷之依據,倘認為應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因係適用原則而非例外,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等事項為有限度之低密度審查。而被告另涉竊盜案件,現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易字第1829號、111 年度審易字第230 號審理中;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 年度偵字第2604、5257、6302、6578、7670、7761、7849、8151、8367、8527、9377號偵查中,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據,則檢察官認被告將來有入監之可能,而戒癮治療程序無法在監所內執行,被告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故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難認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4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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