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宏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宏德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41303號),嗣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宏德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 ⒈就附件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刪除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意之文字,並於此部末段後增列「,即持上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相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如附件之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之文字。 ⒉就附件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刪除關於業務登載不實之文 字,並於統一發票之文字前增列「不實」之文字。 ㈡證據:增列「被告郭宏德於本院之自白」。 ㈢法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均於民國1 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此2 條規定修正後之內容,與修正前之內容相較,均將併科罰金之數額提高,且皆將併科罰金部分從「選科」修正為「應併科」,又均將最低度刑從罰金刑提高為有期徒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均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之。至於同法第47條規定雖亦於此次修法一同修正並生效,但修正後規定僅係將「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新增為該規定可適用之對象,並於條項款次為相應之修正,就本案法律適用而言(即被告為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尚不生影響,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⒉是核被告就附件之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⒊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就被告於附件之犯罪事實一㈡所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部分,因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更無進而贅論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修正、比較與適用之問題,是附件就 此論罪部分,應刪除關於刑法第215條、第215條之記載。故核被告就附件之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至於想像競合之 論斷結果則同附件所載。 ⒋從而,行為人明知實際未進貨,仍以甲公司負責人身分,取得他公司之統一發票,以扣抵甲公司之銷項稅額,應係犯逃漏稅捐罪,而無涉商業會計法之罪;行為人以甲公司負責人身分,開立甲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給他公司,以充作他公司之銷項稅額,應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並應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與業務登載不實或予以行使無關,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意旨所認同,本院採之, 並認定如上。於此特將本案論罪法條,列於本判決文末。 二、審酌被告為公司負責人,竟無視法令規定,以上開方法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俱影響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與徵收稅賦之公平性,實屬不該。但被告終能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所牽涉之發票數額及牽涉逃漏稅捐之金額,暨被告之品行(被告前因有相同模式之行 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85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 10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2案 均告確定,各該判決內容詳如本院訴字卷第33至51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智識程度及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被告上開所犯之犯罪時間尚屬相近,更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在整體評價後,基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上開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後者雖因競合規定而不另論處,但仍屬犯罪之一部),均侵害稅捐國庫法益,使辰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獲有扣除稅捐之利益,性質上固可認屬犯罪所得之一種,然此等利益應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者,卷內復無事證顯示被告本人就此有獲得任何利益,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本不應對於被告諭知沒收。至於對受有此項利益之上開公司如何追償、處罰,可由稅捐主管機關透過行政程序處理,並無必要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兼以避免發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8規定及必須徒勞 進行諸多無實益程序(如對早已他遷不明甚或解散之公司為合法通知、確認各該統一發票實際流向)、將來執行更 屬困難而過度耗費寶貴司法資源或所得於刑法上不具重要性之不合理結果。 ㈡上開不實統一發票,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均已交付他人收執,顯非屬被告所有,爰皆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為 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1303號被 告 郭宏德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宏德為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新竹市○區○○路000 號2樓「辰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揚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基於逃漏稅捐、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自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2月間,在不詳處所,明知辰揚公司並無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仍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取得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3,433萬6,850元、稅額計672萬1,842元之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77張,以扣抵辰揚公司之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二)復基於幫助逃漏稅捐、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自107年9月至109年2月間,在不詳處所,明知辰揚公司並無向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銷貨之事實,竟虛開銷售金額共計1億2,606萬2,078元,稅額計630萬3,116元 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212張,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 公司充為進項憑證,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宏德於偵查之供述 被告否認有虛偽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之事實。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4167號函暨函附之營業人及負責人、稽查報告及案關資料、營業人進貨、銷貨等申報資料電腦畫面、有關進、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㈠被告為辰揚公司虛偽取得犯罪事實㈠發票,進而申報扣抵辰揚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銷項稅額之事實。 ㈡被告以辰揚公司名義虛偽開立犯罪事實㈡發票,進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致生不實罪嫌;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第1款、第43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又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屬於法規競合, 僅論以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分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空,先後取得或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獨立性甚為薄弱,故請各依接續犯規定論以一行為。另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中,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罪、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處斷。而被告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檢 察 官 吳宜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 記 官 李昕潔 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項目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尚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33 49,107,810 2,455,390 2 奇運企業有限公司 22 42,621,180 2,131,058 3 醫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 28,842,700 1,442,135 4 廣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8 7,765,870 388,295 5 澄果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4 5,387,040 269,351 6 銘賢汽車修理廠 1 712,250 35,613 異常合計 77 134,436,850 6,721,842 附表二 項目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大砌誠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8 3,057,980 152,900 8 3,057,980 152,900 2 巨酉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4 1,800,000 90,000 4 1,800,000 90,000 3 森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2,235,680 111,784 1 2,235,680 111,784 4 森柏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3 999,990 50,000 3 999,990 50,000 5 昌騰營造有限公司 29 32,278,462 1,613,923 29 32,278,462 1,613,923 6 永榮營造有限公司 1 2,070,000 103,500 1 2,070,000 103,500 7 梵昆冷氣有限公司 5 3,210,000 160,500 5 3,210,000 160,500 8 廣詮工程行 2 1,000,000 50,000 2 1,000,000 50,000 9 鉅磐工業有限公司 2 150,000 7,500 2 150,000 7,500 10 正展企業有限公司 3 502,750 25,138 3 502,750 25,138 11 高汎木業有限公司 20 11,310,370 565,521 20 11,310,370 565,521 12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 3,500,000 175,000 6 3,500,000 175,000 13 慕琳企業有限公司 5 1,840,000 92,000 5 1,840,000 92,000 14 清立水電工程行 5 5,000,000 250,001 5 5,000,000 250,001 15 元桀企業有限公司 22 13,500,138 675,007 22 13,500,138 675,007 16 毅佑水電工程行 4 2,000,000 100,000 4 2,000,000 100,000 17 彩勝實業有限公司 3 774,800 38,740 3 774,800 38,740 18 彩捷科技有限公司 3 476,200 23,810 3 476,200 23,810 19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18 8,055,660 402,787 18 8,055,660 402,787 20 展煬實業有限公司 14 4,815,300 240,765 14 4,815,300 240,765 21 冠賢工程行 2 986,000 49,300 2 986,000 49,300 22 椿楙裝潢有限公司 15 4,303,000 215,150 15 4,303,000 215,150 23 毅樺室內裝修工程行 3 781,050 39,053 3 781,050 39,053 24 大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8 6,607,000 330,350 8 6,607,000 330,350 25 里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1 720,150 36,008 1 720,150 36,008 26 祥正工程有限公司 2 914,300 45,716 2 914,300 45,716 27 宭鼎有限公司 2 788,942 39,447 2 788,942 39,447 28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1 160,000 8,000 1 160,000 8,000 29 大師父五金行 1 350,220 17,511 1 350,220 17,511 30 桓新有限公司 2 400,276 20,013 2 400,276 20,013 31 倉禾工程行 1 520,000 26,000 1 520,000 26,000 32 光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0 0 0 33 亨旺企業社 1 160,000 8,000 1 160,000 8,000 34 軒盟色彩 2 900,000 45,000 2 900,000 45,000 35 勝全工程行 1 430,000 21,500 1 430,000 21,500 36 勝安工程行 1 470,000 23,500 1 470,000 23,500 37 彰岳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6 5,630,000 281,500 6 5,630,000 281,500 38 寰宇興工程有限公司 10 8,800,000 440,001 10 8,800,000 440,001 39 木林森工程行 1 193,810 9,691 1 193,810 9,691 小計 219 132,192,078 6,609,616 218 131,692,078 6,584,616 減 銷貨退回及折讓(彰岳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6 5,630,000 281,500 6 5,630,000 281,500 合計 213 126,562,078 6,328,116 212 126,062,078 6,30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