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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育駿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智豪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智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 856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111 年4 月23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443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等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561號函暨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可稽,是本院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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