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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皇傑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皇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加重詐欺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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