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沈曜笎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曜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曜笎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沈曜笎繳納後獲釋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傳票、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足憑,復無被告斯時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