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冠宇
具 保 人 賈妤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39、6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賈妤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沈冠宇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於偵查中經
保人賈妤葳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偵6145卷第195、197頁)。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1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且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將傳票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被告住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可稽(金訴字卷第103、223、225頁);本院隨後囑警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拘獲,此有本院拘票及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附卷可參,且現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