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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蕙芳陳布衣張羿正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冠宇

具 保 人 賈妤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39、6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賈妤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沈冠宇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於偵查中經

保人賈妤葳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偵6145卷第195、197頁)。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1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且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將傳票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被告住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可稽(金訴字卷第103、223、225頁);本院隨後囑警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拘獲,此有本院拘票及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附卷可參,且現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10年1月19日經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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